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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舒松华
本人在科技咨询中心主任岗位上已工作七年,我们结合岳阳的实际,在组织科技人员开展“四技”服务方面做了一些积极的探索,特别是在规范管理、自我发展方面,我市科协曾于2000年、2002年与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出台了《加强科协系统科技咨询财务管理的通知》、《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服务活动管理办法》等文件。2003年11月,我市又转发了湖南省科协、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颁发的《湖南省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服务活动管理办法》。“四技”服务业务活动有了一定提高与发展,年技术合同数过200项,技术贸易额过2000万元。但如何进一步巩固稳定“四技”服务的网络队伍,做大做强自身的“主业”,本人认为制订全国性《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服务活动管理办法》已非常迫切。具体理由建议如下:
这是科协科技咨询中心的“主业”所要求。咨询中心的主业是什么?主业就是组织科协系统的会员和全社会的自然科技界的科技人员开展“四技”活动,服务经济建设主战场。咨询中心的服务对象就是科技人员,如果离开了科技人员,离开了科协自身的基层组织(如学会、企业科协),就根本称不上“主业”,比如有的地方咨询中心办旅行社、办工厂、办法医鉴定中心、办金融贸易等等,这只能称其为副业,这不是科协科技咨询服务事业所应倡导的主流。
这是科协科技咨询中心的自律与规范所要求。科协科技咨询中心开展“四技”服务,涉及到咨询业务的范畴、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咨询财务的管理等方面,哪一个环节出问题,就是违规、违法的问题,就是咨询中心的生死存亡的问题。科协系统这么多年来,在这方面教训是深刻的。现在反思,我们是多么急需一个有力度的全国性的规范的《管理办法》(以下将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服务活动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来自律业务的行为。来进一步规范合同管理与咨询财务管理。
这是适应“四技”服务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中国科协仅在1986年与财政部联合颁发过《关于颁发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服务费用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这一《通知》早已与科技咨询中心的咨询服务业务不相适应,二十年来,技术合同的管理、科协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科技人员的“四技”服务奖励等等方面,都有了大的调整与变化,作为中国科协,始终没有一个适应新形势变化的《管理办法》出台,作为我们基层的咨询中心是“望眼欲穿”。
这是科技人员的强烈愿望。本人在科技咨询工作中,听到科技人员反映最多的是:“科协系统开展‘四技’服务是提心吊胆”;“上面没有文件规章,遇到审计和稽查,我们能够拿出的依据还是上世纪八十年代的东西”。湖南虽然出台了一个《管理办法》,但就岳阳而言,中央石化企业驻岳的多,地方性的文件规定,对他们没有约束力,他们总公司在检查中从来不予认可,一直把科协的“四技”服务当“小钱柜”处理。
部分省科协已做了积极的成功探索。据了解,全国已有湖南、湖北、江西等省份近两年来陆续出台了《管理办法》。这些省份的《管理办法》的出台,都是以科协、财政厅、地税局联合行文,据说有的省财政厅还请示了财政部。这足以说明科协系统出台《管理办法》其他职能主管部门还是非常重视与支持的。《管理办法》也完全是全规、合法的。
建议之一:转变过去那种出台《管理办法》就是要政策的观念。过去在科协系统内部,有一种观念:“咨询中心要面向市场,不要特殊政策,不能靠政府吃饭”。二十年来实践证明,这种观念是不现实的。一是把自身规范化的管理与“要政策”混为一谈。出台《管理办法》是科协科技咨询事业发展的自我完善、自我保护、自我约束、自我规范。本人参与了湖南省科协系统的科技咨询服务活动管理办法起草工作,实际上这里面没有向政府要一个新的政策,但里面却揉合了《技术市场条例》、《合同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湖南省科技咨询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的一些新规定,非常实用。二是把事业单位与企业混同对待。科技咨询是一项事业,咨询中心是一个事业单位。试想,在我国现有体现的情况下,哪家事业单位没有红头文件规范自己的业务行为。咨询中心推向市场,其结果也只能今天办茶楼,明天办旅行社,后天做贸易,一旦亏本就散伙。
建议之二:《管理办法》要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颁发。科协系统的“四技”服务是对外的,不是自己内部的事,特别是基层学会组织、企业科协开展“四技”服务,其服务对象是千家万户,要使别人能理解,能接受,靠科协一家的文件是没有约束力与说服力的。因为科协不是职能部门,只是群众团体。此外,科技咨询业务活动,还涉及到税收优惠、财务管理与科技人员的奖酬,与这些部门联合行文,其《管理办法》才有力度。
建议之三:全国性的《管理办法》,可在部分省已出台的《管理办法》上予以完善、修订。有的省已出台的《管理办法》,是这些地方多年来的实践总结与结晶,是基层咨询工作多年呼吁的结果,更具实用性与指导性。
(作者为:湖南省岳阳市科协科技咨询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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